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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责
发布:2017-01-09 12:00:00     浏览: 【字号:       】
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一
用好问责这个利器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12 08:00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凝结着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现在已是年终岁尾,要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认真盘点,看看失责必问是否成为常态,真正把问责的利器用起来。

  制定实施问责条例,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时候,更是压上了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担当就得有多大。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总是排在第一位;在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上,永远是义务为先。厘清权力、责任、担当之间的关系,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统一起来,是十八届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鲜明特色,是党的建设理念的一大创新,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的具体体现。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当前党内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其中突出的一条就是使命意识弱化、担当精神缺失。有的领导干部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组织委以重任时当仁不让,但干工作却不担当不负责,出了问题就溜肩膀、推脱责任;有的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心知肚明,却就是不批评不报告,等干部被审查了还说“感到很惊讶”,或者马后炮地说“早就发现有问题”,不自觉反省、不主动担责,甚至连一句自我批评都没有。有权力无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如果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我们党就无法战胜风险挑战,全面从严治党也无从谈起。十八届党中央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调整领导班子、组织处理、执纪审查、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方法,对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案等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失责必问的鲜明态度。

  问责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问责条例与这两部党内法规相互呼应、相互配套,目的就是要把尊崇党章、贯彻准则和条例,同执行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全面从严治党,严就严在刚性执纪,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要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二
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19 08:00

  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内问责问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要用好问责利器,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坚决问责。

  党的领导有着丰富的内涵,体现在党自身就是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体现在治国理政就是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科学性、实践性。我们取得的巨大成就归根结底在于坚持了党的领导,存在问题的原因也在于一些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中央巡视发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贯彻执行不力,或者在执行中走样,更有甚者索性把党中央要求当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领导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问责必须突出政治责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过去对事故事件的行政问责多,对党的建设缺失、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问责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事件,都有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党的好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群众没有获得感,最终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具体化,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梳理、总结、提炼,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事项,为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不好、党的建设强不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不坚决等方面去考量,对不担当、乱担当,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要严肃问责。

  开展问责要抓住“关键少数”。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根本要靠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分清责任,权责对等,责罚一致。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都要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紧盯履职情况和效果,把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是有责任的,责任重如泰山。问责本身不是目的,不是搞“事后算账”,最终还是要让大多数领导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切实增强担当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

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三
让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12-26 08:00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把责任担当起来,严肃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要从尊崇党章、依规治党的高度认识问责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问责条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工作在实践中发展,问责制度也在探索中完善。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包含问责内容的有100余件,对推动失职失责问题的责任追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现有问责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显现:一是问责内容不聚焦,没有突出政治责任、紧扣全面从严治党;二是责任界定不清晰,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方式多样;三是多头立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问责尺度也不一致,缺乏严肃性。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紧扣“责任”二字,把问题导向具体化、清晰化,抽象提炼典型案例,整合归纳现行规定,明确提出问责的具体情形、问责主体和责任、问责方式方法,形成了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制度依据。

  强化问责要从当前形势和任务出发,抓住主要矛盾,明确重点和方向。目前问责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搞“鸵鸟政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问责不问责;在上级督促下被动问责的多,较真碰硬主动问责的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管党治党压力传导不下去,责任落实上紧下松,从严治党还没有真正严起来、实起来。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是党委的工作原则,既然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要把问责的利器举起来,针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问题,及时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没有有效的追责手段,问责就等于失去了“牙齿”,毫无威慑力。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创造了多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方法。问责条例总结历史经验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将现行各类问责规定中的10多种问责方式进行整合规范,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问责方式紧密衔接、轻重有别,在实践中经常运用,有利于增强问责工作的规范性和执行力。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方法开展问责,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督促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既是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经验总结,也是新的实践历程的开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实际,从自身做起,从具体抓起,充分释放制度蕴含的力量。

 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四
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1-02 08:00

  制度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精神,把方向找准,只要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执行问责条例、推进问责工作,同样要坚持正确方向,准确领会中央意图,牢牢把住党内问责的定位,确保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制度建设首先要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者缺一不可。有必要性而没有可行性,就不可为;只是可行而现实中不必要,就先不要动。从必要性出发,着眼解决突出问题,必要和可行兼备,制度才能有效管用。要把握时机和条件,只有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各方对问题的认识比较统一了,绝大多数人能够形成共识,这样的制度才具有可行性。制定制度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认识的过程,必须广泛听取意见,寻求最大公约数,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使研究和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形成共识的过程,为执行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都是这么走过来的。问责条例剑指管党治党宽松软、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强化责任追究,使实践探索与规则制定相互促进、问责处置和党纪处分条例等制度的实施相辅相成,使从严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制度创新要求真务实。扎紧制度笼子,决不意味着标准越高越好、笼子的眼越小越好,而应该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如果标准太高,把笼子变成了箱子、盒子,大部分都执行不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只有在制定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看看自己能不能经受得住、做得到,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有分寸感,才能叫“良法”。问责条例注意拿捏分寸火候,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写上的就要管用,高度凝练、简便易行,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同时,又要为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握好尺度和标准留下空间,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在具体实践中变形走样、破坏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制定规则不能贪大求全、毕其功于一役。如果写得洋洋洒洒,力求全面、不留死角,就突出不了重点和针对性,把亟待破解的难题淹没在大量条文中,或者把重要的政治信号变成学术研讨,致使讨论旷日持久,制度迟迟出不了台、贻误了时机。问责条例聚焦现阶段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宁断一指、不伤九指,既体现了这四年来的工作体会,更抓住了当前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只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本单位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强化问责,管党治党的局面就会大不一样。

  党内法规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把问责条例放到党的制度体系里来认识和执行,与贯彻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其他重要法规贯通起来,发挥制度体系的综合效应。

 全面从严治党 强化问责之五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1-09 08:00

  在刚刚闭幕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敢于坚持原则,完善配套措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全会工作报告强调,以强有力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要求就是号令,也意味着党向人民作出了承诺。有承诺就会有期盼,问责就必须动真格。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敢于较真碰硬,以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问责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是具体而不是抽象的,“领”就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引领示范,“导”就是遵循正确方向、施以明确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日常管理、监督和问责,开展问责的主体责任就在各级党组织。问责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要靠省委、市委、县委强有力的领导,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动真格、有没有战斗性。要准确把握中央的意图这个政治和大局,向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态度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的顽强意志品质看齐,在担当精神上找差距,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担当没有问责来配套,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问责如果只是出台一个制度而没有实际行动,也会成为一句口号。党章党规党纪是面向全党的,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党组织都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紧紧围绕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对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腐败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只有抓出几个典型、追责几个人,才能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警醒起来,把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的担子挑起来。

  要敢于黑脸,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问责不是一阵子,不能开头热闹一下然后就把制度束之高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必然要求有责任有担当,对不担当不负责的就要及时去问责。问责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不一定都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严肃批评、诫勉谈话同样是问责。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连张张嘴、红红脸都不愿意,偶尔批评一下还要拐八道弯。有的私底下议论别人时斗争性很强,讲得头头是道,但一到会上却都失声失语,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就闷声低头。监督要体现在日常,问责的武器要经常使用,该批评就批评,该处理就处理,这才是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如果日常不去管不去问,等到出大问题了,那就要问你的责。

  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强化问责的政治信号已经充分释放,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自己的责任摆进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要问到哪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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